新闻发布 | 德城区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公布!

2024-04-26 17:21   德州日报  

4月26日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德城区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德城区法院党组成员张瑞环、知识产权庭庭长杨爱华、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白雪出席,发布《德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德州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2023年)》,并回答记者提问。

德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

案例一:“三合一”案件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样板

【案情摘要】被告人陈某利用在酒店从事服务员的便利,收集古贝春公司生产的白酒酒瓶带至家中,另在他人处大量收购以上包装材料,自行灌装低廉白酒后销售,共计销售10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为德城区法院首次以“三合一”模式审理的涉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通过积极发挥知识产权 “三合一”审判优势,不断促进刑民、行民案件中的法益综合、协同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本案的公开审理亦是向假冒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依法“亮剑”,也是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案件“重拳出击”,有效打击了违法行为,对违法从业者形成威慑力,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二: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情摘要】某知名童鞋公司,注册了多枚ABC系列商标。临邑县5商户售卖的童鞋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 “三无产品”,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经法院释法明理,四名商户与原告达成和解。另一商户不接受调解,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三无产品”存在使用有毒重金属等安全性能方面的风险,会对儿童身体造成危害。同时导致权利人无法判断生产者,加大了从根源上杜绝侵权行为发生的难度。此案对于规范零售行业合法经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司法护航助营商,悉心调解促双赢

【案情摘要】原告某防水公司2001年申请注册大禹商标,主要用在防水材料上。三被告从事防水材料的生产、销售和施工。原告认为,被告企业字号的“大禹防水”和店铺门头悬挂的“大禹防水”字样,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调解过程】三被告公司的负责人系亲属关系,抗辩其对 “大禹”享有在先使用权。但其提供的1998年注册成立的带有“大禹”字号的个体营业执照,无原件且在1999年就已注销,因年代久远,工商部门也未查找到记录,经营主体无法连贯。涉案商标注册后,被告在其经营范围外开设多家加盟店,超出了原使用范围,不符合在先使用情形。经过法庭的释法明理,被告表示愿意调解。考虑到被告公司系家庭经营,凝聚了一家几代人的心血,且使用“大禹防水”字号多年,突然中止使用,必然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法官反复与双方沟通协调,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最终,经与原告集团总公司及被告多次沟通,双方同意以合作加授权的双赢模式和解。

【典型意义】德城区法院紧紧围绕“首善首位,德法为民”目标定位,立足审判职能,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维护权利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量涉诉企业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坚持能动司法,避免就案办案,积极寻找契入点,促成合作共赢,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案例四:多项侵权行为竞合,准确认定划分侵权责任

【案情摘要】天津某饮料公司依法申请注册了 “冠芳”、“山楂树下”等系列商标,其生产的饮品经多年宣传推广和销售,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生产的饮料产品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和包装装潢,且将原告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包装装潢亦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相似,并将原告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的案件。原告产品作为在市场上具有高知名度的饮料品牌,有不少模仿其产品包装的饮料产品,欲借助原告的品牌影响力不正当的“打开”自己的销售市场。严厉打击此类侵权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抖音短视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摘要】李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多个钓鱼技巧视频,并进行作品登记。被告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中使用了原告的视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店铺直播视频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短视频,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抖音短视频虽然短小,但也凝聚了作者的创新表达及内容编排,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应合理认定其内容,予以有力保护,促进大众创作出更多符合新时代旋律的多样性短视频。

案例六:出借身份信息开设网络店铺销售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摘要】杭州某品牌公司系 “”商标权利人。经其调查,发现王某在淘宝平台经营的店铺销售侵害其商标权的商品。

【调解过程】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出借身份信息帮他人注册店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构成侵权。考虑到被告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不大,法官向其释法明理,王某下架侵权商品,注销网店,同时在法院积极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该案系一起出借身份信息开设网络店铺销售侵权商品案件。2023年德城法院受理了20余起该类型案件,被告为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少,易被不法分子诱惑。德城区法院对该类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以调解为主,将经济影响及诉讼影响降到最低。同时通过自编普法小视频,校园普法讲座等方式,引导学生知法守法,提高大学生群体的防范意识。

案例七:承担行政责任并不免除民事责任

【案情摘要】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系“国窖”注册商标权利人,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假冒“国窖”商标的白酒,被行政处罚。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国窖”相同商标,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虽因该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但尚未对商标权人进行民事赔偿。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认识到自身的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的民事侵害,同意赔偿。

【典型意义】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该案的调解,对销售假冒白酒的经销商具有典型的教育作用。通过行政、民事的双重保障,有力震慑了不法经销商。

案例八: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的侵权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摘要】元气森林公司生产的“元気森林”苏打气泡水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且该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被告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无论是包装上的文字、图案、颜色、形状及各部分的排列组合,还是该包装装潢的整体视觉效果,均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元気森林”苏打气泡水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为饮料生产的同业竞争者,被告为攀附原告商誉,使用与原告近似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本案是制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制止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引导经营者良性竞争的司法导向。

案例九: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摘要】山东某公司通过德州某公司采购格瑞德牌风机设备,被告人王某为非法获利,委托格瑞德公司袁某(另案处理)加工制作设备,自己也加工制作。袁某利用工作便利从公司拿出格瑞德商标标牌贴在个人加工的设备上,并提供给王某数张消防认证贴。王某将上述设备一并以总价值50多万元销售给山东某公司。案发后王某赔偿格瑞德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敏锐发现风险隐患,促使王某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全部退赃。本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原则,法院对王某判处缓刑,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十:云南某公司与德城区某超市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案情简介】云南某公司享有“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德城区某超市未经许可,销售的牙膏包装上使用了云南某公司商标。

【裁判结果】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并签订协议,积极对接德城区法院,启动司法确认程序。德城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对当事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赋予了调解协议法律强制执行力。

【典型意义】“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的实践,是进一步落实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效举措之一。该案件实现短期内受理行政纠纷、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完成司法确认的全过程,既节约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提升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处理效率,又使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拥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有效保障了调解协议的履行。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通讯员|焦聪 李淑英 编辑|王子梁辰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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